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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2〕245号)
发文单位: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2/6/22 17:48:50   浏览次数:3998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2〕24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发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其中: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公益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含备案,下同),资金申请日期距登记设立日期不足36个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公益服务类每家30万元,行业协会类每家20万元,学术联谊类、公证仲裁类、群众生活类等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每年择优补助200家。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量每年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相关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和补助标准确定当年社会组织补助数量及补助资金额度,并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中旬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初审及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各1家,分别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资金竞争性分配终审工作。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初审和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或以上资格。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和扶持标准、数量、政策、评分标准等内容。

  评分标准应包括:扶持社会组织政策因素、社会组织类别、服务能力、质量、诚信、预期社会效益等。

  第九条 申报受理。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将申报资料分别送负责受理申报的第三方机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一份。

  第十条 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终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程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和监察部门监督下,按规定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评审应根据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评分标准,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 

  (三)回避。第三方机构和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向省财政厅说明,按规定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相关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一)初审。负责资金申报受理及初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扶持社会组织数量和比例分类确定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名单,提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交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

  (二)终审。负责终审的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社会组织进行评审,提出拟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请省财政厅确认。

  (三)公示。第三方机构应分别出具评审报告,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确认后,即时在省政府采购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评标结果和相关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评标结果确定和资金拨付。公告结束后,省财政厅应及时将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经批准的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应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执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实施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竞争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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