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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粤民民〔2012〕239号)
发文单位: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作者:普惠编辑  更新时间:2012/10/25 17:45:23   浏览次数:3677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粤民民〔2012〕239号)
2012-10-25

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省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申报时间

  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20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3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

  8.其他。

  (二)优先条件

  1.评估等级在3A以上;

  2.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四、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省民政厅委托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对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向该会提供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可在www.gdnpo.gov.cn下载申请表)。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省民政厅复审申报材料,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凡具有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优先录入),并在广东省民政厅网站、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进行公示。

  (三)2012年12月底在新闻媒体或广东省民政厅网站、广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抄送有关部门。

  

                            广东省民政厅

                                   2012年10月24日

  

  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联 系 人:徐  绚  潘智鹏

  联系电话:83341397  83394351  83179231(传真)

  地    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西侧之一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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